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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本公告所列个体工商户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10年度验照手续,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资格依法终止,并应将营业执照缴回本局,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被吊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律作废。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在规定期限内向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被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张贴在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招贤工商所、芳村工商所、白石工商所、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告栏或上网查询http://www.csxgsj.gov.cn/)。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附件:2010年度吊销个体名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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