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投诉方:曾国良,占昌土,郑月红等六人,分别是常山县东案乡墅口村和天马镇占家村人。 被诉方:衢州原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在衢州官碓,联系电话:0570-3630756 投诉基本情况、事由及要求 2007年10月24日,投诉方曾国良、占昌土、郑月红等六人向常山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申诉)投诉,称用于种植甜西瓜的大棚农膜未到保质期就开始破裂,致使西瓜减产。农膜系衢州原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保质期至2007年10月31日,但用于8月份已出现破裂,故要求投诉受理中心予以解决,由农膜生产单位赔偿相应损失。于是,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于即日将投诉方的投诉信转至招贤工商所,并要求调查处理。 本案调查情况和基本事实 2007年10月25日上午,常山县招贤工商所所长及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干部共3人及时赶到天马镇占家村枫树底调查西瓜大棚农膜破损情况。经初步查看,投放生产的101个西瓜大棚所用的农膜系衢州原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8m宽,0.065mm厚,瓜农使用农膜时都做到“膜上印字正面朝外”的要求,对此,投诉受理干部还当场做了现场笔录。但是,农膜究竟是怎么破的一时无法确定。当天中午,本所投诉受理干部马上与衢州原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要求该公司派人到现场察看,弄清农膜破损真正原因,同时作出结论。10月26日,招贤工商所所长派负责投诉工作的2名干部会同衢州原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派来的杨某等3人驱车前去目的地调查情况,到了现场,该公司的3名工作人员在投诉方曾国良、郑月红等人的陪同下,一个一个地察看了西瓜大棚农膜的破损情况,收集了丢弃在现场的各种农药袋。与此同时,投诉受理干部对投诉方做了询问(调查)笔录,了解了塑料农膜从购进到使用的整个过程,投诉方在答询问时称:2007年1月,投诉方6人合计好后,派叶建清等四人去衢州原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货,一共提了“原野”牌多功能膜1740公斤,规格是8米宽,计货款27492元。在购买膜之前,由曾国良同衢州原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西甜瓜膜质量保证书》,时间是2006年12月26日,质保书特别提示:“用户在购买甲方产品时,应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对产品性能做全面了解……”。2007年3月12日起,曾国良、郑月红等人在没有仔细阅读原野牌多功能大棚膜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将这批农膜用于天马镇占家村枫树底的西瓜大棚,8月份大棚农膜开始破裂,致使西瓜生产期延长,产量减低,收益减少。 通过对现场情况的调查研究,本所投诉受理干部约衢州原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投诉方一起坐下来协商,公司工作人员认为西瓜大棚农膜破损原因是农户使用酸性农药所致,且破损处都在离地面50公分的同一水平线上,因此,不是农膜本身产品质量问题;而投诉方则认为是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对此,投诉受理干部一时也无合法、科学依据确定农膜破损原因。10月27日,衢州原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给招贤工商所12315投诉受理办公室一份传真件,内容是“认定农膜破损属喷洒酸性农药时没注意,不小心把农药喷在膜上所致,破损部位都处在大棚两侧离地50cm范围内,以横破为主,而距离破损周围的2cm处,当着工商干部的面用手指去戳农膜其强度仍很好,且距离保质期只有3天时间。因此,公司原则上不予赔偿。” 处理建议和结论 在本所投诉受理干部调解该起投诉案件时,衢州原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出使用酸性农药致农膜破损的理由,投诉方则以产品质量问题提出赔偿请求,这使得投诉事由产生意见分歧,不能达成一致共识。为此,本所投诉受理干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出几条建议:一、争议双方把大棚农膜送双方约定的检测、鉴定机构检测,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二、投诉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这两条建议,投诉方认为如果采用第一条建议,检测费用太贵,没有胜算把握,持否定态度;对第二条建议则持保留意见。 在受理调解该案的第二天即10月27日,投诉调解干部就如实地把衢州原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给招贤工商所12315投诉受理办公室的传真件内容,通过电话原原本本告知了投诉方,投诉方在听了被诉方传真件内容后,提出放弃投诉请求。对该起农膜投诉案件受理调查后的一些思考本所12315投诉受理室干部,通过对该起农膜投诉案件的受理调查,从中得到了不少启迪,引发了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在调查处理该起农膜投诉案件的时候,投诉方称在2007年8份就发现一部分西瓜大棚的农膜已经破裂,当时,曾与衢州原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但该公司一直未派人来调查处理,拖到10月25日才向工商部门申诉。这说明投诉方对投诉事项未在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假如投诉方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就会在协商不成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样,也许投诉事项能够得到及时落实和解决。笔者认为,提升广大农民维权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只有农民的维权意识强了,才可能使农民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且得到有效保护。那么,如何来提高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呢,途径有二:一是结合各项法制宣传日活动,提升广大农民维权意识。创新每年的“3.15”活动形式,由在县城、集镇政府所在地设场举办活动,逐步向农村行政村拓展活动场所,设活动主场地和分场地,或者把工商所举办的“3.15”活动日直接移至辖区大的行政村举办,或者每年轮流在几个相邻的行政村举办一次“3.15”活动日,把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直接面向农户,面向群众。二是县政府牵头,结合普法教育,由工商、农业、质检等部门统一制定计划,每年分期分批地举办农民法规知识培训班,使广大农民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一个大大的提高,由此转变农民薄弱的维权意识。 思考之二。减少投诉纠纷,创建新农村,奏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新乐章,需要在遍布城镇农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当中坚持不懈地宣传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企业、个体工商户模范地依法生产经营,特别是向农村广大农民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农用产品时,要不厌其烦地讲清产品性能、特点、注意事项等。然而,目前仍有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身的法规和文化知识十分欠缺,不善于宣传自己经销的商品,因此,往往经销商品时对该商品的性能、特点缄口不言,从而导致消费者误用,产生消费纠纷。曾国良、郑月红等六人的农膜投诉案,产生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衢州原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经销人员在销售农膜时没有向农户讲清产品使用时应注意事项;二是曾国良等人在使用农膜时未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明文规定:“不要向薄膜表面喷洒酸性农药,不要使用酸性农药熏剂”等注意事项。为避免类似投诉纠纷发生,笔者认为,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执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了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外,还要利用以会代训、创业素质培训、工商干部深入企业指导等各种形式对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法规指导和培训,提升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素质。